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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主任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中“行文”指经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形成的文件,印章指“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公章。

   第四条 行文使用“汕民口协字”文号,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五条 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每年协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填写《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公章使用登记表》。无特殊情况、未经会长同意公章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