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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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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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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英文为ShanTou Private Dental Association(ST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口腔医师及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行业服务、协作、自律、维权职能,加强民营口腔医疗行业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口腔行业的医疗水平,服务民众口腔健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 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汕头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汕头市龙湖区高新区正基大楼6楼6016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