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五)重大的学术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八)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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