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次理事、监事会议详情请点击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微信公众平台http://www.st-da.com/
协会章程(草案)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 (草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直选按票数高低顺序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