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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