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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草案)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 (草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