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汕头市所辖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民营医疗、保健、义齿加工厂、口腔医疗器材生产商和供应商等机构中服务并取得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含)以上资格的的口腔医师、护士、技师、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及协会工作人员,口腔医疗器材产销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民营口腔医疗单位、义齿加工单位、口腔医疗器材产销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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