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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草案)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汕头市经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民营医疗、保健、义齿加工厂等机构中服务并取得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含)以上资格的的口腔医师、护士、技师、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及协会工作者,口腔医疗器材产销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依法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民营口腔医疗单位、义齿加工单位、口腔医疗器材产销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收费项目给予减免;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