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口腔医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口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口腔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口腔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口腔医师执业行为。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四)积极开展口腔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口腔医学科普知识;
(五)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口腔医学专业技术、技能的普及和发展;
(六)开展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口腔医疗行业管理经验和服务经验;
(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口腔医疗行业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搭建民营口腔医疗行业与政府沟通平台,促进口腔医疗行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口腔医疗环境和口腔医疗秩序,为民众口腔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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